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1082 证券简称:龙翔药业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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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
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
可以以传真、电话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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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托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尽职守。连续两次(含两次)未尽职守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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