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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08:27 股吧网页版
同济建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076 证券简称:同济建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需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

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

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

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应

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及时将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
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承诺人在作出承
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
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5个转让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5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 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 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
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等。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如公
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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