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71076 证券简称:同济建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
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做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提出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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