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71076 证券简称:同济建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
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股东监事 2 名,职工监事 1 名;股东萍乡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并提名监事会主席人
选;股东何祥国有权提名 1 名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1 名职工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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