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1073 证券简称:大禾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四条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公司经审慎考虑可进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属于风险投资;
(三)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对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指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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