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在公司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事项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
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十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承诺相对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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