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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5:31:54 股吧网页版
中科希望: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
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gu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股东会审批: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公司资产处置未达到第三条及第四条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之第五条的规定。如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
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
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总经理批准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对资产处置标的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七条 如资产处置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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