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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5:31:54 股吧网页版
中科希望: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指引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作出取得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再行实施权益分派。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
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
案。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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