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3 号》)、《北京中科希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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