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042 证券简称:休恩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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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
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七)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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