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037 证券简称:天和环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规定和《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控股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
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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