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5:45:00 股吧网页版
天和环保: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037 证券简称:天和环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津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候选人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以及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有权要求公司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