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037 证券简称:天和环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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