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1022 证券简称:熙成传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
书,案号为(2025)川 01 民初 104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继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成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1 月 1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影视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
将网络电视剧项目以现状转让予被告,被告就前述影视项目转让应当向原告支付总额人民币为 280 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付影视项目及出具发票等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
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前支付全部转让款项。但截至起诉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
告仍拖欠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246 万元(大写:贰佰肆拾陆万元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转让款 246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 11866.95 元(以 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 9906.95 元;以 8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
为 1960 元;以 11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暂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合计为 2471866.95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双
方于 2025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附加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基于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双方
都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为了提高效率不浪费成本,双方同意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25年12月5日前将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歌词版权的 26 首歌词(暗恋、半打面纱、不孤独的孤独、城市中央、村庄、等你来、淡、告别、借酒入梦、酒、累与不累、路口、没有忘记你、梦成仙、想其你、内心土囊、你陪我走过路、你是别人的、你转身那一颗、前任、情书念珠、伤心女孩、生死、思君十分、闻笛惆怅、情人)制作成为音乐成品并经过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且确定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原影视项目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遇到薇薇》的项目版权仍然归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获得 26 首音乐的版权,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再支付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影视项目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遇到薇薇》项目剩余版权费用,即原版权合作合同项目下双方债权债务清结,但是26 首音乐的制作费用不包含发票税费,如果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则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需向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开票额 6%的税款。
三、如果 2025 年 12 月 5 日前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完成本和解
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26 首音乐成品,或者成都清风余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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