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0978 证券简称:市中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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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董事会
秘书工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 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二) 组织股东会、董事会议案材料的制作;
(三) 负责起草、拟订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文件;
(四) 制作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办;
(六) 负责具体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七) 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九) 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 负责保管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十一)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 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八)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但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任期
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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