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9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5《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八)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九)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影响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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