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3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9《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
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上市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
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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