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897 证券简称:ST 鹏装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鹏程安泰尔救援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鹏程安泰尔救援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鹏程安泰尔救援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12个月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需要,公司还可提供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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