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895 证券简称:龙创未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龙创未来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龙创未来股份有限公司
筹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龙创未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多笔募集资金的,应分别独立设立专项账户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告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但不包括“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若公司股东或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公司通过拆借等任何形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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