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振梅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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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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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7 号
关于给予张振梅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振梅, 深圳市卓硕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深圳市卓硕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硕电
子) 时任董事张振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和 2021 年, 张振梅将所持卓硕电子股票转让至厦门
元字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 为核实其是否存在与第三
方签订协议、 组织或默许无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参与非法推介
及分销股票的行为, 我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向卓硕电子及主办
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 在上述核查过程中, 张振梅无合理理
由未按期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要求核对的银行流水, 我司对张振- 2 -
梅出具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后, 其仍未配合提供银行流水,
且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张振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
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3 条, 《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张振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卓硕电子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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