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70880 证券简称:中立格林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12月
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00901L。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8号楼,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60万元。公司股东会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当就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做出相应的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依法组
织工会开展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及持续长期发展为目标,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使公司经营管理和在国内外的竞争力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实现公司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使公司能够更快速地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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