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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49:23 股吧网页版
中立格林: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880 证券简称:中立格林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依法成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立职工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得票最多的董
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上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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