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880 证券简称:中立格林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席位数,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租赁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资产租赁、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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