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事前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就上述会议的有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我们认为: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选举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长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我们认为: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选举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副董事长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总经理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047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对《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我们认为: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被选举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委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审计委员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公告编号:2025-047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仲丽慧
公告编号:2025-047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宋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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