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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8:44:52 股吧网页版
比特智能: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 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
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
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上述人员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按公司考核制
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应接受
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方能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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