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
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全
额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就募集资金的存管,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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