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
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 父母;
(4) 配偶的父母;
(5)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6) 配偶的兄弟姐妹;
(7)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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