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投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金额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担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的前三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吿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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