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的
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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