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地人-永和专字第 001 号
致: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担任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之常年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公司治理规则》)及《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陈文中律师、曾良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项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
方网站(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天路 101 号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钟昌震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等事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股东共 9 人,共代表 62,636,822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1.51%。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国际 A 座 10、11、12 楼, C 座 4 楼 第 3 页 共 6 页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公司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票代表股数:62,636,822 股,反对票代表股数:0 股,弃权票代表股数:0 股。同意票代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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