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致: 大连共享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大连共享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委托,指派石健伟律师和史志原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 出席 了 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 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共享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出具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和资 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
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 提供,不 存 在 隐瞒、 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 盖章是真
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 、 影 印件、 扫 描件、 副本与原件、 正本一致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 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 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 , 本 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召集。
经核 查, 本所律师认为 , 该 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 规和《公
司章 程》 的相关规定,均 合法有效 。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8、 《监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
9、 《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
10、 《关于续聘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 公司2025年度
审计机构 的议案》 ;
11、 《北京中名 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经核查, 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五、 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 临时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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