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420 号
致: 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天下”或“公司”)委托,本所何瑞律师、黄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亿安天下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亿安天下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00至2025年5月20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名, 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411,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96%。
2、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3、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8,411,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9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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