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金浔股份:悉数行使超额配售权、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间结束(H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概不构成要约出售或游说要约购买发售股份,而在任何作出有关要约、游说或出售即属违法的司法管辖区内,概不得出售任何发售股份。本公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於或向美国或法律禁止有关派发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发布、刊发或派发,而本公告亦并非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出售或游说购买或认购证券的要约。发售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美国证券法」)或任何适用州证券法登记,亦不得於美国境内或向美籍人士(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规例(「S规例」))或代表美籍人士或为其利益提呈发售、出售、抵押或转让,惟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或属毋须遵守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的交易除外。发售股份根据S规例在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方式提呈发售及出售。发售股份不会於美国公开发售。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本公告并非招股章程。有意投资者於决定是否投资所提呈发售的H股前应阅览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以获得下文所述有关全球发售的详细资料。发售股份的投资决定应以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为唯一依据。本公司并无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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