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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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
见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金浔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
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
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经办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做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刊载的《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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