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0844 证券简称:金浔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关于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行使。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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