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0844 证券简称:金浔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唯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达九年或以上,于该九年任期届满后举行的公司年度股东会结束时,公司不再留任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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