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840 证券简称:鼎欣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公司现任监事;
(八)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八条 公司可以设 CEO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CEO 指导高级管理
人员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其它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该等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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