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840 证券简称:鼎欣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促进公司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同时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地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四) 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实施利润分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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