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盛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盛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盛金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57487。
第三条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盛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翠景路 33 号格兰达装备产业园 3 号厂房 3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诚信经营、科技创新、创造盛金源品牌、树立盛金源形象、确保股东利益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维护;上门安装、上门维修及相关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智能银行自助设备、智能贵金属保管柜及智能保管箱、智能自助开户填单设备及其应用软件的研发、销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售后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教育培训;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票采取记名登记形式,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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