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重庆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
公司设立中共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并在支委中设立纪检委员,开展党的活动。支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五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
支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支委领导班子。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
制度。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
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借款。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兼职。经过批准兼职的, 不得违规领取兼职薪酬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脊路 248 号附 6 号 3-2,
邮政编码 401120。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032,260 元。
第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机制健全、经营高效、持续为股东创造
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化国有上市公司,同时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路域文化传媒公司和综合媒体资源运营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规节目制作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
电视剧发行,食品销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广告制作, 广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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