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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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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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5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
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第三方的干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使、会议召集、召开、表
决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所有活动,公司监事、监事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参与方均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
职责;
2. 独立客观原则:保持监督独立性,基于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不当干预;
3. 勤勉尽责原则:监事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积极履职,保障监督效果;
4. 规范高效原则:议事程序明确规范,决策高效透明,确保监督及时到位。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监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及以上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分类与产生:
1.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合法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任期与股东代表监事一致;
3. 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7.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其任职无效。
第八条 监事义务:
1.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辞职与补选:
1.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应提前 30 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其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原监事应在补选监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职务;
3. 公司应在监事辞职生效后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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