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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9:51:09 股吧网页版
莱斯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 2025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主体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均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虚构交易或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形,所有披露数据需有可靠依据支撑;

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需精准无误,表述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性、误导性语言,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需与原始凭证、审计报告等资料一致;

完整性原则:全面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对于风险因素、关联交易等关键事项需充分揭示;

及时性原则:重大信息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披露,不得延迟、拖延,确保市场能及时获取公司最新经营及治理动态;

公平性原则: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严禁进行选择性披露或向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传递未公开信息;

简明性原则:披露文件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行业术语堆砌,保障中小投资者能准确理解信息内容。
第四条 信息披露范围

公司需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可在不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的前提下,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的信息(如行业发展前瞻、核心技术进展等),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平台为股转系统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所有法定披露信息需首先在该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平台,且内容需与指定平台披露信息完全一致。若公司存在境外挂牌证券,境外披露信息需同时在境内指定平台同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决策与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
大信息披露方案,确保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信息归集、组织披露文件编制、对接主办券商及监管机构;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日常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收集、文件起草、披露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财务、法务、研发、销售等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本部门相关的经营、财务、合规等信息。
第七条 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无法保证披露内容真实性或存在异议,需在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公司需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发现内幕信息泄露需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告知公司自身经营变动、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信息披露,不得要求公司隐瞒或延迟披露重大信息;若作出公开承诺(如减持承诺、业绩承诺等),需及时披露承诺履行进展,未按期履行的需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主办券商:公司需配合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对于主办券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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