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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9:50:08 股吧网页版
莱斯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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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
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自身担保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所有对外
担保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及时向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备义务(如适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
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需合法合规、可流通转让。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类主体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
合法主体,不得为自然人提供担保。优先为具有业务合作关系、偿债能力稳定的主体提供担保,严禁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结构合理,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

2、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3、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如适用);
5、属于子公司的,公司应对其具有实际控制能力。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2、被担保方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或面临重大经营风险的;

3、被担保方管理混乱、无明确还款计划或还款资金来源的;

4、被担保方与第三方存在重大经济纠纷,可能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

5、未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

6、其他公司认为不宜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会,相关决策权限不得超
越《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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