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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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或实现战略目标,
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开展的各类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新设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
2. 股权收购、兼并重组、增资扩股;
3. 资产收购、项目投资、合作经营;
4.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类投资;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战略的投资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股转系统业务规则;2. 战略契合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聚焦主营业务及产业链延伸;
3. 风险可控原则:充分论证投资风险,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
4. 效益优先原则:兼顾短期收益与长期价值,确保投资回报合理可期;
5. 程序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决策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
活动。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对外投资的,须先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出资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该限额。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和董事会,根据投资事项的规模、
重要性划分审批权限,不得超越《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
第七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但不足 50%;
2.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金融类投资(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除外);
6.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情形。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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