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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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保障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2025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的议事、决策及相关履职活动,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列席人员需遵守本规则中关于会议参与、信息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履职原则
1、合规性原则: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及运作需严格遵守《公司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及章程约定的职权范围;
2、独立性原则: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第三方的不当干预,独立董事需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勤勉尽责原则:全体董事需恪尽职守,认真审议会议提案,充分了解提案相关信息,审慎行使表决权;
4、保密原则:董事需对董事会会议中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条 会议召开形式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信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也可采用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具体召开形式由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需保证全体董事能够充分参与审议和表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可根据公司治理需求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选聘需符合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若公司职工人数达到 300 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任职名额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核心职权
董事会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同时可承接股东会明确且具体的授权事项: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若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按授权执行);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1、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具体标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约定执行);
12、《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可根据治理需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监事会的职责可按《公司法》及监管要求约定,若公司选择以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关职权及运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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