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9:48:58 股吧网页版
莱斯达: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
东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股东利益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原规则中 “股东大会” 表述统一调整为 “股东会”,与新《公司法》表述保持一致。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坚持股东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股东依
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通知、提案、审议、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涉及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等股转系统相关
业务的,同时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配套业务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除董事会外,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均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自行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未提供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且该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会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涉及股票定向发行事项的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股东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通知还应明确出席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需注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平台及操作指引。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应最晚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如
适用)及公司网站等渠道发布。同时,对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应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采取专人递送、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