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0812 证券简称:赛富电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
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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