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0801 证券简称:皖创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遵守《民法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并且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二) 公司不得未经批准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
(三)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五)被担保的对象必须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尽可能降低因担保引起的坏账可能;
(六)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七)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担保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相关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只限于与公司有互为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协议和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互保企业”)以及由公司投资持股 50%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种类只限于上述两类企业的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所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申请:
(一)互保企业的申请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互为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2.互为借款担保的对外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期限;
3.互为借款担保的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公司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互为担保的书面决议(或文件);
4.其他与互为借款担保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 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担保,且单次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董事会以决议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发。
(二)除前款以外的对外担保,公司总经理对财务部及各下属企业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指示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将公司拟提供互为借款担保和下属借款担保形成借款担保专题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四)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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