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月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础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楚江大道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 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为党组织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
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环境保护监测、业务培训、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态环境材料制造、企业管理咨询、环保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技术进出口、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环境监测仪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士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打捞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12 年 11 月 13 日-长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
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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