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0801 证券简称:皖创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 司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 体
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
织工作。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
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讨论和决议的事项, 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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